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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开挖三年仍未装电梯,法院执行解难题

2023-09-07 16:40:43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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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 为了加装电梯,南京市民林某在取得相关手续后,在居民楼单元入口旁开挖电梯基坑。但后来南京某公司派人用碎石将该电梯基坑填满,并用黄沙、水泥浇筑。双方调解无果后,林某将对方告上法院。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判决该公司将电梯基坑恢复原状,并执行到位。

事情要从3年前说起。林某表示,2020年3月,秦淮区军师巷58号1单元加装电梯取得了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8月13日取得了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手续,之后组织施工。2021年11月,林某发现有人将加装电梯基坑用碎石填满后再用黄沙、水泥浇筑。报警后,白鹭洲派出所介入调查,位于该单元一楼的南京某公司承认,这是该公司安排人干的。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南京某公司一直没有将电梯基坑恢复原状,于是林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秦淮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恢复秦淮区军师巷58号1单元增设电梯基坑;判令被告赔偿填埋基坑造成无法施工相关经济损失费229000元(电梯公司损失费、设计费、地勘费、装表费、水管费、电缆费等损失);被告承担该案的诉讼费。

被告南京某公司认为,林某原告主体不符,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均载明,建设者是林某等业主,也就是说建设主体不是林某个人。另外,增设电梯应当在手续合法之日起三个月内施工,逾期作废,该案中手续核发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应当在2020年11月12日前施工。事实上林某除了在该公司办公室后面挖电梯基坑后一直未施工。该公司称,虽然填埋了电梯基坑,但从未妨碍实施增设电梯的施工行为,不存在造成原告任何经济损失。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3月20日,林某等业主取得南京市军师巷58号1单元电梯加装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8月13日取得《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手续》。2021年11月,林某发现军师58号1单元加装电梯基坑被人用碎石填满后用黄沙、水泥浇筑,经报警后查明系南京某公司所为。11月4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中,该公司同意3日内将电梯基坑恢复原样。不过,此后该公司并未履行。

2023年5月,秦淮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南京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军师巷58号1单元加装电梯基坑恢复原状,并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8月15日,秦淮法院工作人员现场执行,电梯基坑恢复原状。

现代快报+记者 顾元森文/摄

(校对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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