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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生态环境如何赔偿?来看江苏“新解法”

2023-04-17 20:25:19来源:交汇点  

近日,在南通市海门区余东镇土地堂村,4家企业赔偿义务人挥动铁锹,种下一株株新苗,以参与植树造林的志愿服务方式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相关资料图)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16个部门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近日正式实施,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意见》亮点之一是,鼓励多样化的赔偿与修复方式,增强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江苏在修复方面有哪些多元“解法”?如何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进行了采访。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昆山某纸塑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经鉴定系危险废物),以每桶3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交由无回收、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个人进行非法处置,共计253吨。经查大部分废有机溶剂被倾倒至雨水、污水窨井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经第三方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525.45万元。

经过相关部门的多次协商,该公司主动提出以货币形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愿意承担本案环境污染应急处置的全部费用。最终,该公司除承担全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外,还主动承担昆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高新区玉湖公园)环境警示教育宣传费用39万元。

这是江苏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

民法典第七章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际上是为大自然‘发声’,好比一个人如果打伤了别人要赔偿,现在损害了环境也要赔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副处长李缨说。

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江苏先行先试,构建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截至2022年底,全省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位居全国前列。

那么,损害如何担责?记者了解,一般是先评估,再通过磋商确定赔偿方式。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或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由相关部门或机构作出综合认定。

此次出台的《意见》,首次提出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我们在评估中有一个‘友好’的提醒条款,就是当初步调查以后,发现评估费用很高,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金额比较少,可能会出现倒挂情况,此时就会提醒义务人是否要启动简易程序。”李缨说。

因地制宜,生态修复

春雨绵绵,记者来到南京八卦洲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只见数千棵中山杉绿叶随风摇曳,江面偶有群鸟翩飞,一幅生态和谐的自然画卷映入眼帘。“以前这里是一个造船厂,站在这里是看不到长江的。如今,这里已成为一个滨江湿地公园。”栖霞生态环境局法规科科长臧秀荣见证着基地一点一滴的变化。

八卦洲生态修复基地是南京市栖霞区利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打造的首个市级生态修复基地。为展现长江生态岸线应有风貌,栖霞区对蓝昇船厂旧址进行生态修复。2021年5月,该项目被列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首批市级生态修复基地名单。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现在不再是‘一罚了之’,除了行政处罚外,当事者要承担起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法规标准处副处长季虹璟说,早在2020年,《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就已出台,要求强化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去年,南京发布第二批生态修复基地名单,在雨花三桥湿地、八卦洲修复基地的基础上,打造新济洲、绿水湾、龙袍湿地等修复基地,形成长江生态修复基地之链。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处长刘晓蕾介绍,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683件,其中已开展修复1310件,涉案金额4.56亿元。江苏多地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方面,进行了形式多样的探索。

在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随着15台便民新能源充电桩投入使用,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示范项目正式落地。2021年,常州市有三家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了环境污染,当地生态环境局对三家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去年7月,常州市新北生态环境局、奔牛镇政府与这三家企业达成磋商协议,决定实施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项目,投资8.5万元,建设便民新能源充电桩。

新能源产业是常州的优势产业,但部分地区充电桩的覆盖面需要提升。“通过建设新能源充电桩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既符合常州的实际情况,又能够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效果。”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璟说,“我们通过后台,可以了解到充电桩的使用情况,换算出碳减排量,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

王璟说:“过去不少老百姓认为企业造成污染,因此‘不待见’企业。现在,企业用赔偿资金为老百姓建一些充电桩,既可以修复自身造成的污染,同时又把生态修复的实惠切切实实地还给老百姓,老百姓的评价非常高,企业也很乐意去做。”

修复是“绿色”的,也是有温度的。面临赔偿义务人,特别是小微企业或者个人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常州市天宁生态环境局和天宁检察院率先制定生态公益岗位劳务代偿机制,通过公益行动抵扣相应赔偿款项,变“污染者”为“守护者”;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先后组织41家企业开展绿化清理等各类劳务代偿志愿服务活动。

补植复绿,“植”下理念

作为经济大省,江苏以占全国1.1%的国土面积,创造了超过10%的经济总量,人多地少、资源缺乏、环境容量小。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些企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仍然缺乏足够的了解,如何让这一制度深入人心?

在苏州市太湖生态岛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记者看到了一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证书》和117棵水杉树,既诠释了修复效果的可视化宣传,也是江苏“补植复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普法活动的一个缩影。

“我们公司之前对环保认识不足,出现了一点情况,我们愿意承担因自身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开展‘补植复绿’异地替代修复工作。”3月11日一早,京杭大运河河畔,高邮一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代表说。据悉,该公司单位印刷工序挥发性有机废物的收集管道未密闭,由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产能较低,经评估该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6540元,经磋商确定以“补植复绿”的方式异地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义在于让企业正确认识到环境有价、损害赔偿,发展经济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局长傅阳表示,“我们将种植地址定在京杭大运河河畔,也是希望将企业从‘污染者’转变为‘守护者’,用两岸‘绿色’点缀运河沿线,推进运河廊道绿化进程。”

挖坑、放苗、埋土,春日暖阳下,在常州市卜弋中心幼儿园里,一棵棵树苗被小朋友们种下,他们正在上一堂不一样的“植树课”:这些树苗,都来自某企业的“赔偿”。

前不久,常州市钟楼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某涂料公司大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专家评估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后,生态环境部门与企业磋商后决定以“补植复绿”的方式进行赔偿,企业采购了万余元树苗,修复受损环境。“通过此次生态修复,上了一次生动的生态文明教育课,对此次大气超标排放造成的环境损害深表歉意,今后将不断提高环保意识,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境管理,守护绿水青山。”该企业负责人说。

守得绿水青山,护得河清海晏。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江苏将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继续探索多样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方式。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清洁生产、碳汇购买、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相融合,创新性引导赔偿义务人优先开展实际修复或替代修复,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产生“看得见”的影响力。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海燕 姚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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